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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兩種情形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4%減半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號公告解讀

      時間:2015-11-26 09:11 來源:網絡
              龍年大年初一,石家莊陽光明媚,但溫度又很低,空氣清新的很。上午訪親走友,熱熱鬧鬧,親情彌漫,開車在外轉一圈兒,就連同加油站大姐的問答,都能體現(xiàn)出這一天對中國人是多么不同,這就是“年味”,說也說不清楚。大年初一第一天,做些什么呢?就找個“第一”來匹配吧,對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1號公告試進行解讀,以喜度新春,并向各位朋友們拜年,祝春節(jié)快樂!

              新年伊始,國家稅務總局頒發(fā)了2012年第1號公告,規(guī)定兩種情形下,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,可按簡易辦法依4%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,本文件是對財稅【2009】9號文件的補充,即:典型的補丁文件。龍年除夕夜試對該文件解讀如下:

              從稅法原理上來看,固定資產也屬于貨物范疇,因此銷售固定產應該與其他貨物一起納稅,但是由于2009年以前,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,購進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,相當于企業(yè)已經負擔了該項增值稅,如果對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再按照17%稅率征稅,就會形成重復納稅,因此除銷售價格高于購買原價外的其他固定資產外,一般給予免稅政策。而2009年以后,我國增值稅由生產型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,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額,因此原則上銷售已經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17%征稅,同一般貨物的稅收政策保持了一致。

              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般原則,即:凡是抵扣過進項稅額的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,銷售時按照17%征稅;凡是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,則按照簡易辦法依4%征收率減半征收。截止目前,總局曾經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頒發(fā)過5個文件,均體現(xiàn)了以上原則精神。
       
              一、財稅【2002】29號文件的規(guī)定
       
              該文件規(guī)定:納稅人銷售舊貨(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的應稅固定資產),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(guī)模納稅人,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,一律按4%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,不得抵扣進項稅額。

              那么什么是應稅固定資產呢?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(fā)<增值稅問題解答(之一)>的通知》(國稅函[1995]288號文件第11條規(guī)定了三個條件,凡不同時符合三個條件的固定資產,為應稅固定資產,反之為免稅固定資產。三個條件即:第一,屬于企業(yè)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;第二,企業(yè)按固定資產管理,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;第三,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。

              29號文件的實質是,由于購進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,因此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免稅,但是如果一臺固定資產使用過一段時間后,其銷售價格居然超過了購進價格,這是一種不合理的現(xiàn)象。由于企業(yè)負擔的增值稅只是購進原價的進項稅,如果超過購進原價,應該繳納增值稅,鑒于該項業(yè)務沒有核算進、銷項,因此給出了按照4%征收率減半征收的計稅方法。

              雖然有超過原值按照4%減半征收的規(guī)定,但是29號文件本質上仍然是由于沒有抵扣進項稅額,因此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免稅的規(guī)定,超原值征稅只是原則外的例外。
       
              二、財稅【2008】170號文件的規(guī)定
       
              該文件規(guī)定:第一,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,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; 第二,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,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,按照4%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; 

              該文件存在兩項缺陷:

              (一)以時間劃界限,作為是否能夠抵扣進項稅額的標準,考慮不周

              170號文件 在撰寫過程中犯了簡單思維的錯誤,潛意識認為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,都允許抵扣進項稅額,所以一律按照適用稅率17%征稅。但實際上存在多種情況,雖然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,但是稅法規(guī)定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,例如:2009年1月某企業(yè)購進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自用,1年后該企業(yè)將小汽車銷售,如果按照170號文件規(guī)定,由于該小汽車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,應該按照17%稅率征收增值稅,而根據《增值稅暫行條例》第10條,購進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,如果對該項業(yè)務按照17%征稅,顯然是重復納稅,不符合稅法原理。

              實際上,雖然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購入的固定資產,只要屬于《增值稅暫行條例》第10條規(guī)定的項目,均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。因此,170號文件以時間劃界限,是犯了經驗錯誤。
       
              三、財稅【2009】9號文件的規(guī)定

              財稅【2008】170號文件以時間劃界限,是出臺文件時犯了經驗主義的錯誤,因此總局迅速出臺了“打補丁”的財稅【2009】9號文件,予以糾正,規(guī)定:

     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(guī)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,按簡易辦法依4%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。

              該文件從以時間為界限,改為直接按照立法本質,即:稅法是否規(guī)定允許抵扣來做為標準。理解該文件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:

              第一,2009年1月1日以后購入的固定資產,如果屬于條例第十條規(guī)定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,則銷售時按照4%減半征收。例如,A公司2009年4月購入一臺跑步機用于健身房,2010年4月將其銷售,由于購進跑步機是用于非應增值稅項目,因此在購入時該企業(yè)未抵扣進項稅額,2010年4月銷售時,應該按照4%減半征收。如果按照財稅【2008】170號文件的規(guī)定,應該按照17%的稅率征稅。

              第二,9號文件規(guī)定的是,如果銷售的是稅法規(guī)定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,按照4%簡易征收,如果稅法規(guī)定購進該項固定資產允許抵扣,企業(yè)由于沒有取得進項發(fā)票,或者其他原因,沒有實際抵扣進項稅額,認為企業(yè)是自動放棄抵扣權,銷售該項固定資產時,按照適用稅率17%征收。
       
              四、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1號公告的規(guī)定
       
              財稅【2009】9號文件給出了以“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是否允許抵扣”作為標準,來判斷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,到底按照17%稅率征收,還是4%減半征收。但在實踐過程中,對9號文件的理解存在兩個爭議,總局的2012年1號公告正是對這兩個爭議進行界定的“補丁之補丁”文件。

              第一,購買固定資產時為小規(guī)模納稅人,而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時為一般納稅人,到底按照17%稅率征收,還是按照4%減半征收。

              雖然小規(guī)模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自然不能抵扣進項稅額,但是條例第十條并沒有包括該項條款,因此如果嚴格按照財稅【2009】9號文件規(guī)定,企業(yè)在小規(guī)模納稅人期間購買的固定資產,未來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,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,就要按照17%征稅。但是,由于企業(yè)并未抵扣過進項稅額,如果按照17%征稅顯然是重復納稅,因此1號公告明確該事項按照4%減半征收。

              第二,簡易征收的企業(yè),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,到底是按照17%還是4%減半征收的問題。

              簡易征收的企業(yè)購進貨物,雖然也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,但是該規(guī)定是財稅【2009】9號文件界定的,《增值稅暫行條例》第十條也沒有界定此事。因此,如果按照條文辦事兒,簡易征收的企業(yè)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,也要按照17%征稅,這顯然不符合稅法原理,造成重復納稅。因此1號公告規(guī)定簡易征收企業(yè)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,應該按照4%減半征收。

              其實,之所以出現(xiàn)以上問題,是由于財稅【2008】170號文件規(guī)定不周全,但是財稅【2009】9號文件的補充仍然不完善造成的。筆者認為,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1號公告的規(guī)定是“頭痛醫(yī)痛,腳痛醫(yī)腳”,未來如果出現(xiàn)條例第十條不能涵蓋的其他問題,仍需要繼續(xù)出臺補充文件。治本之策是對財稅【2009】9號文件的規(guī)定修改為以下表述: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《增值稅暫行條例》、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規(guī)范性文件中規(guī)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,按簡易辦法依4%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。

              其實,該問題的本質仍然是,只要稅法規(guī)定允許抵扣進項的固定資產,銷售時按照17%征收,否則按照4%減半征收。
       
              五、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是否超原值,均要征稅
       
              2009年1月1日之前,根據財稅【2009】29號文件,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,如果不超原值不征稅,超過原值按照4%減半征收。2009年1月1日之后,無論財稅【2008】170號文件,還是財稅【2009】9號文件、總局2012年第1號公告,均沒有免稅規(guī)定。即:2009年1月1日之后,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,要么按照17%征稅,要么按照4%減半征收。

              這樣的規(guī)定,筆者認為不合理。比如,一個純粹的地稅局管轄企業(yè),從來沒有任何國稅業(yè)務,銷售一臺破電腦,取得收入1000元,稅法居然要求到國稅局申報增值稅,國家組織收入有限,但是增加了稅務機關很多的工作量;而對于企業(yè)來說,更是如此,一個從未和國稅局打交道的企業(yè),要求企業(yè)去申報幾十元的增值稅,這種程序負擔,實在沒有必要。實踐中,這種企業(yè)是不會主動到國稅局去

              筆者認為,應該繼續(xù)如果企業(yè)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,且該項固定資產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,只要銷售價格不超過購進原值,繼續(xù)執(zhí)行免稅政策,才比較合理。
       
              六、一般納稅人簡易征收計稅依據同小規(guī)模納稅人不同
       
              案例:假設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,2007年1月購進一臺機器設備,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,2009年10月將其銷售,銷售價格104萬元;B公司為小規(guī)模納稅人,2007年1月購進一臺機器設備,2009年10月將其銷售,銷售價格104萬元;

              以上案例中,A、B公司業(yè)務相同,且都采取簡易征收的方式,從道理上來看,繳稅應該相同。但是根據國稅函【2009】90號文件規(guī)定,以上業(yè)務繳稅不同:

              (一)A公司

              不含稅銷售額=104÷(1+4%)=100(萬)

              應納稅額=100萬×4%÷2=2(萬)

              (二)B公司

              不含稅銷售額=104÷(1+3%)=100.97(萬)

              應納稅額=100.97×2%=2.02(萬)

              其結果是小規(guī)模納稅人比一般納稅人交稅要多。稅制這樣的設計到底是為什么呢?為何不干脆設計一般納稅人與小規(guī)模納稅人均繳稅2.02萬元呢?筆者認為這樣的稅制設計,毫無意義,只能說是立法的實誤。

              筆者聽過這樣的一個故事,財稅【2008】170號文件規(guī)定銷售未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4%減半征收,可是4%是哪兒來的呢?過去的4%是商業(yè)企業(yè)小規(guī)模納稅人的征收率,而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經將4%的征收率改為了3%???原來是財政部的領導們,增值稅轉型政策與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政策一起起草,早就忘記了小規(guī)模納稅人征收率已經改變這回兒事了。等文件發(fā)下去才發(fā)現(xiàn),小規(guī)模納稅人征收率已經沒有4%了,小規(guī)模納稅人該怎么辦呢?一咬牙,干脆就這么著,就出現(xiàn)了國稅函【2009】90號文件小規(guī)模與一般納稅人毫無意義的政策區(qū)分。
       
              七、銷售自己時候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
       
              國稅函【2009】90號文件專門規(guī)定,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,只能開具普通發(fā)票。在實踐問題中,對該問題應注意以下要點:

              (一)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能開具稅率為2%的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

              國稅函【2009】90號文件與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1號公告均規(guī)定,銷售自己時候用過的固定資產,如果采取簡易征收方式繳納稅款的,不允許開具稅率為2%的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,但是可以開具普通發(fā)票。

              (二)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能選擇按照17%繳稅,同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。

              例如,2007年1月,A公司購進一臺機器設備,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,2009年10月,A公司將這臺機器設備銷售給全資子公司M公司,A公司按照17%稅率申報納稅,并且開具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,如果這樣運作,整個集團內部未實際負擔增值稅。但是,國稅函【2009】90號文件只是規(guī)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,如果按照簡易辦法征稅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,并未規(guī)定如果選擇17%稅率,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。
  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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